对物业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对物业的几点思考的建议)
导语:对物业的几点思考
第一,物业乱象是先天性问题,在目前的物业商业化的情形下,注定是居民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我提供服务你支付费用,这没毛病呀!问题就出在这个没毛病里。
物业提供的服务,并不像一般商品化提供的服务。比如理发,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支付和收取费用,有效性仅限于这一次。如果下次涨价了,顾客可以不再找她理发。而物业进驻小区,请神容易送神难,居民是没得选的。因此,拒绝物业服务同拒绝接受物业服务的行为挂不上钩,只能有争议有矛盾。因此,现在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的关系虽然定义为商品化服务,其实并不是纯粹的商品买卖的关系。也就是从客观属性来说,物业并不是商业主体。本此不是商业主体却穿上商业主体之衣,就显得不伦不类。
当物业进驻,便有了属地管辖的性质。属地管辖的行为难免有强制性,而这不符合商品买卖的平等公正的契约精神。
第二,但是,物业提供的服务,又具有商品化属性。比如提供保安服务丶打扫公共卫生等服务,就有商品化的属性。物业收取的费用也是用于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物业费由居民缴纳。注意,是居民缴纳的。你去理发,给人家理发费,而不是给人家缴纳理发费。[呲牙]成笑话了。原因就在于这物业有属地管辖职能,所以用缴纳前缀物业费不觉可笑。
但属地管辖有强制性,属于政府权力。正由于这种强制性,所以当物业行使这个权力时,比如关掉人家暖气供应阀,不打扫卫生,不设门卫,不经营绿化带,就在居民心中成了黑物业,成了骗人物业。
由于属地管辖权属于物业,而居民又大有不交物业费者,物业人员工资都要断供。社区听了,也很无奈,便有了“你扳不倒物业,物业社区有人。”之类判断。因为物业进驻,是通过社区的。
这样看来,如果不理清属地管辖和商品化服务的关系,就不能理清物业与居民的责权义务的问题。无规矩不成方圆,天圆地方,天地不立,什么也无从以谈起。
第三,做为居民当然是少交点物业费,做为物业当然是多收点物业费,因为都在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居民和物业的利益都兼顾,这属地管辖权力里面的事,如果没有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谁又能做到呢?
水费呼市举行听证会,可我们的物业费又到哪儿去听证呢?一切权力归社区所有,服务参照社区加公司模板,对现有物业进行优化组合。
物业费应在呼和浩特市搭建统一平台,每年举行听证会,依据当年平均工资水平按一定百分比进行调节,这样物业无后顾之忧。实行银行扣款,直接扣物业费丶水丶暖气费,发挥属地管辖权职能作用,杜绝拖欠不交的无良居民的行为。
物业费也应有居民和物业之间协商,来确定服务内容丶层次及相应的物业费。双方争执不下的,由仲裁部门裁决。听证会应对这些最后定的物业费,依据当年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最后确定。
外一篇,有网友说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取消物业改由社区代管,用绿化丶保安丶保洁等专业公司进行具体的业务。
这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人民政府管理人民,保障人民的权利。社区作为人民政府的延伸部分,使人民政府管辖职能的无死角全方位。但物业的介入,严重地干扰了社区的这种职能,使社区管辖留下空白。
实行公司化以后,就把对小区的行政管辖与业务服务职能分开了。行政管辖归社区,业务服务归公司。
而且,社区可以直接通过银行收取费用,免去了划分有良无良居民的麻烦。有争议,找仲裁和法院。公司利益也得维护,就不用物业掐断暖气供应的大智慧了,也不用住户死赖着不交的厚脸皮了。
社区加公司好![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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