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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老顾客就盯着给一波人优惠老板在搞什么(为什么老顾客喜欢找你)

导语:都是老顾客,就盯着给一波人优惠,老板在搞歧视?(法解生活11)

大家在消费时有没有遇到商家只对某个人或某些人优惠的情况呢?

比如某火锅店对过生日的顾客7折优惠,某甜品店在女神节对女生半价。

在对某个人或某些人优惠的同时,对其他人是不是一种消费歧视呢?

老郭就觉得被歧视到了!

老郭的家就住在SC大学旁边,家附近有一家很出名的XF餐厅,老郭经常光顾。

酝酿了好久,老郭请朋友一起到餐厅吃饭,一进门就看到“大学师生88折”的优惠信息牌。一群人吃完饭,很满足,消费了不到150元。

这时有朋友就提出,老郭是这里的老街坊了,也是餐厅的老顾客,给个88折优惠应该也可以的吧?

老郭就与餐厅老板交涉,要求给个88折优惠。老板也是犟,说只给大学师生优惠,其他顾客一律没有。双方吵了半天,情节请大家脑补。

老郭深深的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一气之下把餐厅告上法院,要求餐厅对歧视顾客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老郭认为:

如果说学校师生是老顾客,那我更是老顾客,凭什么只给他们打折?不给我打折!

如果说师生人多,那我也是经常呼朋唤友,一起来大吃大喝,朋友的朋友还经常来呢!

不给我优惠就算了,守着我哥们儿就跟我吵,哪是把我当上帝啊!

这是侮辱!这是歧视!

餐厅老板认为:我的店我做主,就不给你优惠!

问题一:法律对歧视行为有什么规定?

不论是《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强调了平等原则,在具体条款里也有体现。

《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问题二:餐厅对师生的优惠是对其他顾客群体的歧视吗?

首先,老郭和餐厅的交易是自由的,老郭因为餐厅口碑好,自愿请朋友来品尝,餐厅周到服务,也没有强买强卖,至于优惠信息牌,也是在店门口最显眼的地方摆着的。

再者,老郭和餐厅的交易是公平的,餐厅因为开在大学附近,采取对师生优惠的策略是一种常用的经营手段,老郭和几个朋友吃一顿饭花费不到150元,也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天价宰客”,所谓的“歧视”,只能认为是一种差异而已。

最后,法律强调平等,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在师生和餐厅这一组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在老郭和餐厅这一组法律关系中,双方也是平等的,师生和老郭在同一组法律关系中吗?显然不在。

因此不用似是而非了,这不是歧视。

问题三:就算不是歧视,餐厅真让老郭伤了自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法律对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当然是有惩处规定的,不过餐厅有没有直接的损害老郭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比如骂他或打他?没有吧?

老郭觉得丢面子是因为餐厅没给优惠,还产生了争吵,而这种争吵只能认为是一种合同纠纷。

对于侵权纠纷,老郭可以主张餐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而对于合同纠纷,老郭应该主张餐厅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老郭的诉讼并没有被法院支持。

不过建议老郭大可不必伤心,回味一下美食也是好的,下次找一个能对老顾客打折的店多吃两顿不就抵了?!

花点钱犒劳一下自己,也是一种治愈。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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