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检察监督程序(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检察监督执行)
导语: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还想寻求其他的救济,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而在实务中,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监督,多有盲区,笔者就这一问题做了如下梳理。
一、检察监督的方式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这其中的路径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的申请,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之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二、检察监督的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检察监督申请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也并非所有的检察监督申请都会被受理。申请检察监督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也不予受理。就具体的申请条件、受理条件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民事监督规则》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申请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受理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
2、提交的材料符合《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
3、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
4、不具有《民事监督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受理检察监督申请的有权机构
具备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之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材料?
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和《民事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区分情况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或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如何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在申请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大家最关心的肯定就是申请程序中“材料准备”的了。
1、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如何确定受理案件的检察院?
一般分三种情况:
一是不服生效法律文书的,在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可向原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或执行活动违法,可向审理案件或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是发现虚假诉讼的,可向该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2、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驳回书)
只有带上以上材料,才能顺利通关,保障自己的权益!
3、监督申请书该怎么写?
监督申请书是敲开检察监督的敲门砖,一定要简洁、有效的表达思想,及请求监督的诉求。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自受理申请三个月之内审查终结,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申请条件和受理条件,且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条件下,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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