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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有哪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导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的一种,其适用必须以法律有具体规定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中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包括:

一、监护人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不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其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而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只是其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已。

二、用人单位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条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三、劳务用工单位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遗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该规定可知劳务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四、接受劳务一方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92条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该规定可知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能在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内部追偿。在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形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五、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新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不考虑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医疗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责任的特殊形态,当然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再考虑,只要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类型:

1、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高度危险物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侵权类型:

1、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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