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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百科(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导语:普法小课堂∣“刑事自诉”知多少?

XX女士:有人在网络上故意捏造事实,对我进行侮辱、诽谤,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X法官:像你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那么,刑事自诉案件到底和我们平时熟知的刑事公诉案件有何区别呢,刑事自诉案件在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应的。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通过自诉的途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案情也比较简单明确,即使不依靠国家侦查机关的公权力活动,被害人自己一般也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此,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类案件与民事案件类似,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达到立案的标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讼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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