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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司法考试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司法考试笔记-管制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司法考试管理体制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司法考试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禁止令与社区矫正】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管制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一、管制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二、禁止令:

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适用禁止令,但并非必须适用禁止令。

1、性质。禁止令不是管制的内容,也不是管制的执行方法,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2、适用对象。并非所有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都要宣告禁止令;当然,只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才可宣告禁止令。

3、具体内容。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特殊预防的需要为根据,但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4、期限。

(1)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2)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司法考试笔记-管制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