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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

导语:「民法典」民法典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格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设计,使具有行为能力者,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均以一般人发育成长年龄为主要衡量指标,并以精神具体发育情况作为补充,建立了主要依据年龄和精神健全双重标准的抽象模式。符合标准年龄的自然人,如果没有极端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原则上均视为同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得为有效法律行为,否则 , 一律视为欠缺行为能力。

有的国家依年龄和精神状况采取二级制,区分所谓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有的采取三级制,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不论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三级制的立法,抑或采取二级制的立法,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为依据作为区分标准基本较为一致。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立法均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规定的成年人年龄为年满二十周岁。

此外,从域外的情况着,有的国家规定了 “拟制成年”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则被视为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俄罗斯民法规定,如果法律允许在年满十八岁之前结婚,则未满十八岁的公民自结婚之时起即取得完全的行为能力。日本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视为成年。我国民法典将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类似于域外的“拟制成年”制度。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纵观世界各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标准的立法规定,不尽完全相同。自然人能否不加区别地具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此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有规定。罗马法中虽无行为能力一词的术语,但已有这一概念和内容。在罗马法上,并不是所有具有法律人格(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行为能力,是否享有或是否完全享有行为能力,要根据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和精神的健全与否等而定。

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均以一般人发育成长年龄为主要衡量指标,并以精神具体发育情况作为补充,建立了主要以年龄和精神健全双重标准的抽象判断模式。符合标准年龄的自然人,如果没有极端精神不正常情况,原则上均视为同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得为有效法律行为,否则,视为欠缺行为能力。

将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各国立法通例。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承继了该精神,确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较为合理的。首先,在社会生活中,成年人通常情况下已经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并已能够独立生活和就业,具有完全的识别、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将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其次,从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国家将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该规定与国外的立法规定也一致,符合世界发展趋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从域外视角而言,有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了“拟制成年制度”。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因结婚的未成年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依法享有劳动权,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稳定的收入。他们可通过其自身能力,参与社会生活,并取得独立生活之地位,与成年人的判断能力并无实质性的差别。此处的“视为”为法律上的不可推翻的推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即“即是”。

法律上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对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但每个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情况也可能是有差别的。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就享有劳动权,因此,赋予此类主体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也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

四、 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要求问题

民法在某些方面,基于行为的不同,对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一些重大、复杂行为,相较于一般行为能力需要行为人更高的判断能力。例如,现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即对结婚的条件,男性为二十二周岁以上,女性为二十周岁以上才具有结婚能力,高于一般行为能力的年龄要求。相反,对一些简单的行为,相较于一般行为能力,则降低了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即对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法律行为,不受一般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

五、 构成 “主要生活来源”的标准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劳动收入;二是该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应当注意的是,劳动收入不能等同于“财产”或者“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在于其“经济状况”或者“财产状况”,而在于其因劳动而获得独立的社会地位。主要生活来源则是对劳动收入的限制,即劳动收入能够达到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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