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导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正因为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其并非没有限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
一、前提条件,即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若赠与合同未生效,则属于意思表示的撤回,而不是撤销,撤销是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的。
二、时间条件,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若赠与的是动产,则在动产交付完成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则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
2、若赠与的是特殊动产和权利,也是在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将动产和权利凭证交付给受赠人后,不得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任意撤销权。因为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和权利的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3、若赠与的财产是不动产,则办理完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手续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已经将不动产变更登记到受赠人名下,证明不动产权利已经转移,则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三、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就必须完成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且不得反悔。若反悔不交付的,接受赠与的人可以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具体诉求视赠与标的物的性质而不同:
(1)赠与物是动产的,诉求为要求交付赠与动产;
(2)赠与物是特殊动产和权利的,诉求为要求变更对抗第三人的登记手续;
(3)赠与物是不动产的,诉求为要求变更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人单方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如受赠人接受,则该赠与合同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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