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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请求认定管理规约无效的情形(业主能否请求认定管理规约无效呢)

导语:业主能否请求认定管理规约无效?

业主能否请求认定管理规约无效的情形(业主能否请求认定管理规约无效呢)

对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确认管理规约的效力,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法律规定】

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物权法》的失效,《民法典》对《物权法》第76条进行了更新,具内容对比如下:

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新增)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新增)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新增)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理论上,管理规约被视为物业小区业主自治的“总章程,是业主基于意思自治精神对小区物业管理作出的自律约定, 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管理规约,应当是在尊重业主专有权基础上寻求业主共同事务的自治。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管理规约对于业主专有部分权利行使的限制只能限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且此种限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尽量在少数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利益之间取得保护的平衡点。除此之外,管理规约对于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基于业主的同意而为之,此种同意必须是所涉及的每个业主的具体同意,多数业主的表决同意并不能成为限制和剥夺少数业主专有权的理由。因此,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属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直接确认其无效;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约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节取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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