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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付业主的办法(物业应对业主哪些方面负责)

导语:「物业百问百答」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业主在共有部分“私搭乱建”?

物业公司对付业主的办法(物业应对业主哪些方面负责)

在未经规划审批和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业主在共有部分“私搭乱建”的行为是违法的。物业公司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具体而言,在面对业主“私搭乱建”时,建议物业公司:

(一)履行制止义务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首先口头劝阻。口头劝阻无效的,发送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在发送通知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记录,留存通知书回执、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不配合签收通知书的,物业公司可以采取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二)履行报告义务

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当由规划、城管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议物业公司制作《违法建设报告书》统一文本。

(三)联合业委会,发动善意业主,共同阻止“私搭乱建”行为。对于个别业主的“私搭乱建”行为,广大业主应联合起来共同阻止,业委会应当有所作为,通过《管理规约》的文件限制私搭乱建业主的投票权和选举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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