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事人主(丧主有什么规定)
导语:丧事需要立“丧主”吗?立“丧主”有啥讲究和要求?
丧事肯定需要立丧主,既是礼仪层面的规定,也是法律层面的要求。
丧事规范文本《仪礼》《礼记》中反复出现“主人”,指的就是丧主。南宋朱熹在修订丧事礼仪时,直接将“立丧主”作为丧事特定程序。《朱子家礼--丧礼》篇中规定:“立丧主(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主妇(谓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意思十分确定,以长子为丧主;长子缺位的,以长孙为丧主。并且立主妇,即以逝者之妻或丧主之妻为丧妇主。以续香火,奉馈奠。而且要求家庭人员都要尊为主服从。
中国文明是农耕文明,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家庭需要维系,需要稳定,稳定的家庭需要规矩。家庭需要发展,需要延续,家庭的延续需要一种良性的制度或模式。父权家长制和父系血缘传承模式,作为家庭发展演进的基本套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一直到现在还有。
古典社会中,家庭越大,力量也越强,家庭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在社会上立足,所以,一代一代的传承必须保证家庭财产和家庭资源的稳定。立丧主就是确定接班人。一般情况下,这个丧主在逝者在世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丧主承接逝者的家庭权力,还承袭逝者的爵禄。如《红楼梦》中,宁国府贾敬死了,长子贾珍为丧主,贾珍是宁国府的家主,同时也承袭宁国府的爵禄。
古法社会条件下,家庭都是一个大家庭,四世同堂为常态,五世同堂也常有,即祖辈、父辈、己辈、子辈、孙辈,共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各辈兄弟姊妹都多,所以做事要立主,有人当头,所以立主要按一定的原则或规则确定。在古法家庭生活中,丧主的候选人是很多的,一般不存在无人主丧的情况。
但当下社会中,问题就来了。独生子女,政策如此,或男或女,只有一个。本辈没有兄弟姐妹,到下一辈连叔姑舅姨侄甥等也都没了,再下一辈就啥都没了。家中遇到事情,特别是丧事,按礼法缺位的人太多,丧主缺位也成为常态。这就需要对丧礼的一些规定进行必要的权变,以适应当下生活条件下的实际情况。
以《仪礼》《礼记》《朱子家礼》为古法礼仪传承依据,结合当下生活实际,现时丧事活动中,丧主确定按以下顺序进行,仅供参酌:
(1)家有长子的,以长子为丧主。长子为非婚生子的,以婚生长子为丧主。丧礼以家庭为礼仪单元,且强调嫡庶,非婚生子是血缘关系人,但不是家庭关系人。
(2)长子缺位的,以长房长孙为丧主;长房长孙缺位的,以次子为丧主;次子缺位的,以第三子为丧主;子辈缺位的,以孙辈年长者为丧主。按传统礼法,长房长孙优位于其他儿子,其他儿子优位于其他孙子。
(3)子辈缺位、孙辈缺位或孙辈未成年的,可以以丧妇主为丧主,即以逝者配偶或长媳为丧主。
(4)无亲子有亲女的,未嫁女可以为丧主,也可以以侄或族侄为丧主。严格意义上讲,已嫁女和女婿不得为丧主,但如果已嫁女父母家中无丧主人选,外孙可以补位为丧主。丧礼以家庭为基准,以血缘为纽带,即按礼丧主必须首先是家庭中人。
(5)无亲子又无亲女的,由家庭或家族商定或指定特定人为丧主。被指定的丧主为过嗣(俗称过继)关系人,即古典礼法所谓的“嗣子”,以后的家事活动应当承认。事前就已经形成过继关系的,过继关系人即是亲子关系人。过继关系人不是继子关系人,再婚妻子婚前子女为继子,继子的丧位在本姓家庭,与继父没有关系,所以不得为丧主。
(6)与逝者有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人为亲子关系人,逝者无血缘亲子的,收养关系人即是丧主;逝者有血缘亲子的,以血缘亲子为丧主。共同生活的养子、义子、干亲子,其丧位在本姓家庭,与生活家庭之间的关系属于代养关系,不得为丧主。但逝者家庭无丧主候选人的,养子、义子、干亲子,可以代位为丧主。
(7)逝者本姓无人的,或者虽有人但关系较远不来往的,或者虽有人但不愿意出头多事的,可以以逝者的前后左右邻居为丧主。逝者本姓无人,邻居也不愿意出头的,由当地地方管事的公家(政府)出面主持丧事或指定有关人员主持丧事,逝者的遗产由当地地方管事的公家处理。
关于丧主,应当了解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丧主是逝者的香火继承人,同时也是逝者的财产继承人。也就是说,你对逝者有继承权,就有资格做丧主。反过来一样,你做了丧主,就有资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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