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能力的概念(票据行为能力是什么)
导语:什么是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
(一)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注意】我国主张在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以当事人的本国法(国籍国法)为主,兼采行为地法。这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同,鉴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票据法》的规定。(二)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注意】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都是票据行为,分别适用出票地法、背书地法、承兑地法、付款地法、保证地法。此外,支票的出票,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注意】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各国对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是不同的。(四)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注意】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的责任是行使追索权,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固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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