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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相关法规(物业法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导语:物业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物业人应知应会

物业费相关法规(物业法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一、上调物业服务费由谁决定?物业服务费交纳多少,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好了,无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能随意增减,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除了政府物价部门调整价格之外的原因,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随意增涨物业服务费,如果要涨,必须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否则,业主可向业委会反映,也可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既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侵害了其他大多数已缴费业主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很不可取的。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业主将房屋出租出去后就无法联系,承租人又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以业主还是以承租人为起诉对象? 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业主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起诉催交物业费时应以业主为被告。但是当业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发生了变化,如果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继续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承租人为起诉对象,但是业主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业主也是共同被告。如果业主与承租人没有就谁来交费进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仅以业主为起诉对象。业主可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有关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四、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停水停电的方式来催缴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该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并未赋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非常措施的权利。水、电等是具有公益性质为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须的资源,物业服务企业以停电、停水等方式催要物业服务费,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和不便超出物业服务费本身的价值,是一种合同对价的失衡。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而应当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加强沟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欠费问题。

五、房屋工程质量不能令业主满意,诸如存在地面、墙面裂纹、楼顶或卫生间渗水等,而开发商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就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这样做对吗?这样做是不对的。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责任主体,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此不能混为一谈。业主应依法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不能因为房屋质量等本应找开发商协商解决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服务费,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一旦物业服务企业起诉到法院催要物业费,业主这样的抗辩理由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通过起诉开发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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