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吗(下水道堵塞物业的责任)
导语:下水道堵塞,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下水管线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部位,故物业公司应对赵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并非房屋受损的直接侵权人,故其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另行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基本案情:
赵某家,因下水主管线被堵,房屋卫生间污水溢出,将地板、家具等浸泡,同时漏水到楼下房屋。其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因下水主管线被堵,赵某家房屋卫生间污水溢出,将地板、家具等浸泡,同时漏水到楼下房屋。赵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期间,经资产评估公司鉴定评估,下水道堵塞损失为1364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首先,房屋系因公共部位的下水管堵塞导致污水溢出造成损失,公共下水管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1、物业公司已按标准履行物业服务,不应承担对方的财产损失;2、下水道堵塞是楼上业主所致,楼上业主应作为责任人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堵塞的下水管线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部位,故物业公司应对赵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已履行物业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因物业公司并非房屋受损的直接侵权人,故其公司在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另行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是依据侵权责任判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困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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