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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可以断水电(物业可以断电停水吗)

导语:物业能不能以断水断电或限制充水电、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是否可以断水电(物业可以断电停水吗)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无权以上述方式制裁或逼迫业主缴纳,此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供用水、电、气、热合同是供水、电、气、热人向用户供应,用户支付费用的合同。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即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当业主不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供水供电供汽公司是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一般是催缴、告知)的方式断水、断电、断气,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制裁违约业主在。

2.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形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通过格式性的约定,赋予物业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停水停电等,这种也是不合理的,本质上侵犯了作为第三方的供水供电人的合法权利权利。这种条款在未经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也无权依据此条款实施断水断电行为。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供水(电)企业与业主的直接关系,理清了物业公司、业主以及供水(电)企业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物业公司利用其便利条件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附:关联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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