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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条件(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导语:想收养?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闲聊民法典之27

按照世界上对于收养关系的立法情况, 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所谓的不完全收养,指的是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杨侄女不断与养父母之间有亲子关系,而且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完全收养,指的是自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只与养父母之间发生亲子关系。在我国,法律只承认完全收养,而且完全收养也是当今世界关于收养立法中的发展趋势。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8条的规定,收养人要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无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所谓的无子女,既包括无亲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继子女。2.必须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一般在能力上就必须要求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3.必须年满30周岁。由于收养关系会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亲子间必须有一定的年龄间隔。民法典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规定为30周岁,符合我国的国情。4.除了以上积极条件,还规定了一个消极条件,就是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比如严重的传染病等等。而且收养人也不应当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虐待、强奸、故意伤害等等。

之所以规定如此多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未成年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随即消灭,收养人的条件好坏,直接关系着收养关系的质量,对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必须由法律予以严格限定,才能充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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