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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的行政责任如何认定呢(违法用地行政处罚标准)

导语:违法用地的行政责任如何认定?

蒋跃新 绘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违法用地事的处理往往流于形式、应付敷衍,对人的处理往往偏轻偏软甚至张冠李戴,而且相关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意识比较薄弱,在处理违法用地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受到极大损害。

为提升土地督察效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过程中,有必要也有条件探索开展重大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责任调查。也就是说,聚焦地方政府主导的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触碰法律红线、危害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在查清违法违规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并采取一定方式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对事对人处理到位,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要求进行整改纠正。

开展典型案件行政责任调查,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也是对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调查权和审核权的延伸、纠正权和建议权的丰富。

笔者认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重大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责任调查有三点好处:

其一,有利于聚焦重点,“抓大放小”,查清重大、典型案件的事实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问题发生、完善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其二,有利于重点督察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从决策到实施等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违法违规用地的“事”和“人”相挂钩,把违法责任落到具体的“人头”,触及地方政府的“痛处”和相关责任人的“软肋”。

其三,有利于“以点带面”,通过解剖麻雀式的案件调查和跟踪督促,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整改力度、严格执纪问责,做到深查一案、教育一片,达到“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效果,对违法用地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切实扩大和提升土地督察效用。

在行政责任调查中,查清违法用地的事实是前提,查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核心,用好调查报告成果是关键。调查人员要在查阅相关卷宗、土地批准供应等审批资料、政府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签发稿等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按照事件起因、决策、办理、结果的顺序,依次与相关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和调查有关具体情况,并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理清案件的前因后果,形成土地违法事实有效证据链,查明土地违法行为从决策到实施等各个环节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然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做出具体行政决策行为的政府领导的“主官责任”、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涉土部门领导的“主管责任”、办理有关事项的部门经办人员的“直接责任”,使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责与权、事与人相对应、相挂钩。最终形成的案件行政责任调查报告,既见事、又见人,既可以纳入督察意见书或发出重点案件督办函,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移送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近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先后在江西萍乡、九江、新余、南昌等市,选取11件土地督察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典型案件,探索开展了行政责任调查,并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消除了违法用地状态,追究了35人的行政责任,其中县处级14人、科级21人,4个县级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做好这项工作,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调查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的关系。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应始终坚持“不改变、不取代”的原则,不直接查处案件、不作出行政处罚、不作出责任处理,而是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调查清楚违法用地事实、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应负的监管责任,具体“对事对人的处理”则由拥有案件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同时,由于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在方式方法上有相似之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实践操作中可借助省级或设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力量,联合开展调查,相互借势借力,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责任时,容易出现的避重就轻、抓次放主、张冠李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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