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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已死之人的赠官有什么用意(唐代对已死之人的赠官有什么用)

导语:唐代对已死之人的赠官有什么用?

官员或官员的父、祖,于死后得到赠官一事,在唐代是相对常见的。【1】可能有些读者朋友们会觉得这赠官并没有什么“用”。实则却并不然。赠官对死者的子孙后代,以及死者自身,或多或少都是有着一些实际价值与意义的。

注1:唐代赠官制度的大致沿革,我在《唐代对已死之人的赠官》一文中已简略介绍了一下。

唐代赠官主要的价值与意义,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对已死之人赠官,在唐代是一种常见的褒奖、笼络手段。

对因自身原因而获赠官者,意味着皇帝和朝廷对其的肯定与褒崇。这一点,于那些因政治斗争等原因而遭贬谪、受刑罚,甚至“身败名裂”的人而言,尤其有着“平反昭雪”的重大意义。

而对因子孙后代的原因而获赠官者,虽则也有“慰藉死者在天之灵”的意思在,但最主要的,当然还是对作为“原因”的那个子孙后代的肯定与褒崇。到了中、晚唐时,“赠父、祖官”正是作为朝廷笼络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形成固定制度的。【2】

注2:初唐以来,唐代职官制度下旧有的勋官、文·武散官、文·武职事官、爵位等,都因为滥授及唐朝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等层面情势不断变化的原因,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贬值,并在之后面临着继续贬值。中宗复辟后(尤其安史之乱后),“赠父、祖官”对象群体的不断扩大,正是此等情形下所造成的影响。

中宗、睿宗,都曾经追赠了不少“受平反者”

二、获得赠官者的子孙后代,可以因这个赠官而得到出仕做官的机会。

我们知道,从人数占比来看,唐代最主要的入仕途径至始至终都是“门荫”【3】;而从占据高位来看,安史之乱前后,科举出身者才逐渐将门荫出身者挤出高级文官行列。

注3:门荫,或称荫补,可以视作一种变相的世袭制,也就是建立在父、祖父,甚至曾祖父在职官体系下的身份、地位高低之上而获得的入仕途径。

譬如唐代就曾规定:“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凡品子任杂掌及王公以下亲事、帐内劳满而选者,七品以上子,从九品上叙。其任流外而应入流内,叙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勋官五品以上子,从九品下叙。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以上荫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赠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与正官同。”

那么获得赠官者的子孙,也就能因此获益,得到出仕做官的机会了。

三、获得赠官者的子孙后代,还能在犯罪时获得减刑、赎刑的机会。

唐代律法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犯“流罪(需处以流放刑的罪过)”以下的,通常可以降低一等刑罚;七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通常可以用财物赎刑。赠官品级,视作与正官品级同等效力。

四、获得赠官者在丧葬制度上,如赙赠、谥号、树碑、立庙等等,一般可以享受与赠官相应的规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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