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方式(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行为地法)
导语:如何行为票据追索权简析
追索权的含义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追索权的特征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的第二顺序的权利,又称第二债权,被追索人为第二债务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被拒绝或因法定情形得不到付款时,才能行使。1、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一定形式的保全手续以后才能行使的权利。2、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不依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任意一个、数个或全体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除有抗辩事由的以外,全体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追索权具有变更性,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已经进行了追索的,对于其他尚未被追索的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4、追索权具有转移性,追索权的行使,第一次的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并不消失,而是转移给该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成为第二次的追索权人,以他的前手为被追索人再次行使追权,这样追索权可以逐次转移,最终承担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是出票人。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01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四要件要件一: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要件二: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要件三: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要件四: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要求持票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02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其他注意事项(1) “被拒绝事由通知”的对象包括:所有前手及其保证人、出票人。既可通知其中一人,也可通知多人。(2)“拒绝事由通知”的方式一是持票人通知其前手,前手再通知其再前手;二是持票人同时通知所有前手。(3)“拒绝事由通知”的内容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03逾期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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