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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看似相像,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又相互区别。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为前提条件。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是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的外观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和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

1、若认定申请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这可能会引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此暂且不论。

2、若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这可能会引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时案外人对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且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执行异议申请。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由执行法院的审判机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则因其是否反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而不同: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则需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权利的归属情况和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在诉讼中既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并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1、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不得执行该特定标的。至于是否对确权一并作出判决,则取决于案外人是否提起该项诉求,但是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排除执行这两项内容都应纳入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2、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几种证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益;

(2)案外对执行标的虽享有实体权益,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效上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案外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且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也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妨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例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申请执行人申请房屋过户并不妨碍案外人租赁权的行使。

(4)被执行人与案外恶意串通,以逃避执行;

(5)案外人据同一执行依据也承担给付该标的的义务,例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共同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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