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合同无效工人工资谁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农民工工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导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及农民工工资清偿的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1、无建筑资质的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无效。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无效。
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分包合同无效。
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分包合同无效
6、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合同无效
7、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合同无效。
8、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
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有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1、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承包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总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2、分包单位(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2 个人(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与承包人个人连带赔偿责任(工资以及工伤赔偿)。
4、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有权发包或者分包(缺少资质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最终由用人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个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与个人承担责任。
个人(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存在被挂靠单位的,挂靠单位承担工资清偿。
违法分包及转包(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最终由分包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转包给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最终由原承包单位与转包人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转包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最终由转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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