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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就是解散吗(公司被吊销与注销的区别)

先说公司吊销。

我们如果留意,凡是被吊销的公司,都是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基本上都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引用的是《公司法》第211条规定)

既然吊销是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行政处罚,说明处罚的主体还存在,《公司法》中也明确,吊销的是公司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再正常生产经营而已。

再说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与公司吊销是有一定联系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就可以此为由解散公司,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公司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解散外,存在以下情形的,也可以进行解散:(《公司法》第180条、182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后是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与公司解散是紧密联系的,是先有解散后有注销,而公司吊销只是公司解散的理由之一,实际上与公司注销关联性不太大。

公司注销是公司的“死亡”,是公司解散的结果,只有解散没有“死亡”,是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公司解散是“宣布”,公司“注销”是执行,就如同一个人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还要在监狱中落实“执行”一样。

公司注销是在公司解散决定或判决后,进行一系列的清算,清算完成后,方可实施,即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司注销,就如同“销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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