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债权轮候查封债权优先债权与在执行的区别(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
导语:首封债权、轮候查封债权、优先债权与在执行程序中的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在官司取得胜诉判决后,一般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尤其是遇到“老赖”的情况,往往一个被执行要负担来自多个债权债务的情况极为普遍,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又不足以偿还全部的债务,在执行阶段或者在诉讼阶段,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此时,往往会出现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债权等并存的情况,那么,对查封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呢?
首封,固名思义,即第一次对被执行名下的财产进行的查封;
轮侯查封,则是因为同一个财产不能进行多次查封,(除第一次查封的财产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再次查封外),轮侯查封相当于在有关部门留存了查封手续,等待查封的状态,待首封解封后,其后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侯查封可以允许有很多个,依次类推为第一轮侯、第二轮侯等。
优先债权则是设立在查封标的物上的抵押、质押等债权,依据法律规定,该债权相较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规则及顺序:
分为两种情况
一、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
受偿的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执行债权时(注意:对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非优先债权不在分配之列),要区分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或是自然人(含非法人其他组织)分配的方式不尽想同,又分两种情况:
(一)、当债务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时,分配文案又分两种情况:
1、因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而转为破产程序
分配方案和受偿顺序如下:(1)、执行费用;(2)、优先债权;(3)、其他首封债权和轮侯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按各自债权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进行分配;
2、被执行人财产虽资不抵债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分配方案和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顺位在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4)顺位在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看谁先对财产进行下手了,下手越早越分的多)
(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分配方案及受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享有优先权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用最最通俗的语言表达可理解为:除优先债权外,剩余的钱大家按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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