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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能捞多少银子十万雪花币(三年清知府十万白银子)

导语: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能捞多少银子?十万雪花银估计还是保守的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话很多读者都听讲过,意思是当上一任知府,便有十万银子的进账。可是这句话当中有一个“清”字十分微妙,有不同的意思解读。

既然冠以“清”字,那么从字面的意思理解就不会是贪官。不过按照清代的俸禄来看,知府年俸是105两,加上养廉银五千两左右,这样算下来,三年知府任上,总收入才一万五千多两,和十万雪花银有不小的差距。

那么,在不贪污受贿的情况下,剩余的八万多两银子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个说起来就有大学问了。

在这里我们要设下一个前提,那就是知府确实是一个清官,在俸禄之外不吃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因为陋规属于灰色收入,朝廷可以不管但要是追究起来也属于贪污受贿。

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任上如果要获取十万两的合法收入,其实也不难,那就是在征收赋税时可以获得大量的分红。而且这部分分红是得到朝廷认可的。

清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朝廷每年的地丁钱粮总额都是有定数的,这个数字从乾隆时期一直到道光时期都没有太多的变化,一般都维持在三千万两左右。

虽然每年全国各省押解国库的税银是固定的,但实际从老百姓手中收上来的却有远远超过三千万两,甚至是几倍于这个数字。

那么,地方官府征收赋税是如何动手脚的呢?主要采取两个手段。

其一、加征火耗

地方官府上交国库的银子都是统一的50两一锭的官银。可是老百姓手中却没有这么大的银锭,只有日常流通的制钱和散碎银两。因此在交税的时候,必须要将制钱兑换成银两。

官府收到这些散碎银两后,就要统一铸造成官银。这里头就涉及到一个火耗问题,即银子在熔炼过程中的消耗。火耗肯定是有的,但一般都不大,基本上一百两银子火耗在一两左右,即百分之一的火耗。

可是官府在收税时提高火耗,轻的则是10%,重的多达30%。也就是说,本来老百姓要交一两的税,可实际上却要交一两一钱或是一两三钱的税。

加征火耗多出来的钱地方官府却不会上交国库,而是以地方办公费用的名义留在各省。实际上这笔钱根本不会用在办公上,都是各级官员从中分红。

负责收税的是州县衙门,他们收取的火耗要按比例孝敬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巡抚、总督。可别小看这多收的火耗,一个省的数字那是十分庞大的,至少也是以百万两计的,一个知府少说也得分个几千两。

这笔烂账朝廷是清楚的,但迫于地方官的正规收入低,所以在雍正以前都是得到朝廷认可的,康熙皇帝还曾说过,只要地方官收取的火耗不超过10%,那绝对算是清官了。

雍正以后实行火耗归公,将火耗统一上交朝廷,另外又出台了养廉银制度,增加了地方官员的经济收入。但有清一代,地方官加征火耗中饱私囊的现象从未停止过。

其二、利用银钱比价动手脚

有清一代,银钱的比价波动十分激烈。各级官员利用银价波动造成的经济混乱明抢暗夺。清代在不同时期出现了“银贵钱贱”和“钱贵银贱”的波动。

比如在康熙十四年至康熙二十九年期间,银价暴跌,每两银兑换制钱850文,而后很长一段时间徘徊在900文上下。再如从嘉庆十一年到咸丰三年期间,每两纹银从1000文上涨至2500文。

地方官府在收税的时候,也意识到货币市场的这种经济规律。为了按时完成朝廷规定的赋税定额,为了从中渔利,他们便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手段。

在银贵钱贱的时候,官府根据银子上涨的程度加征额外的折色和商税比例。比如道光十四年,江西银价每两一千六百三十文,而官府交纳的赋税每两的附加费是255文。

一般来说,当银钱比价最初向上波动时,地方官府主要采用调整提高征收银钱比价,来保证聚敛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当银钱比价大幅上涨时,为了争取更大的机动性,他们便推行“征银解银”措施,拒绝接受农民上交的制钱,以不变应万变。

在银贱钱贵的时期,地方官府又强调要征收制钱,而不收银两,对农民实行最大限度地剥削。甚至在很多的州县,还采用固定的“银贵钱贱”时期的征收比例。

比如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每两银价由2600文急剧下跌至1200文,但各省州县征收地丁仍按照银贵时的水平强迫农民交纳制钱。1864年,浙江银价已经下跌到1200文,而地方政府仍以2800文的比例强制征收赋税。

无论是银贵钱贱还是钱贵银贱,地方官府搜刮社会财富的总量都是有增无减。这些多出来的钱,全部都流向了各级官吏的手中,朝廷并没有多收一两银子。

因此一个清廉的知府,即使不去贪污受贿,不去收受陋规,仅凭这些赋税分红,便可轻松捞取十万雪花银。如果是那些贪官污吏之辈,那么一任下来,几十上百万两也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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