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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要求(合伙人出资计入什么科目)

导语:「思考」合伙人的出资要履行哪些义务?(附合伙创业协议)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可知: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同旧法相比有了以下变化:

一是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

二是将设立的条件从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也可以;

三是增加了保底条款。

所谓认缴的出资,即在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各自承诺要向企业投入、缴付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出资。

所谓实际缴付的出资,是指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也就是说,普通合伙必须表明身份,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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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2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所谓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这是合伙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可知: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

上述(1)中所提到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权利。

如担保物权、采矿权、资本证券、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商业秘密等。

可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出资方式。

问题03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应如何履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可知: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所谓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投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期限向企业投入资产的行为,是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和基础。非货币出资包括:房地产财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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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4

合伙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在前面讲过,合伙协议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且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民法通则对早期的个人合伙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作出如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可知,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所谓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为了实现其设立的目的而从事的业务活动。

它是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法律之所以对合伙协议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是为了避免纠纷、减少争议,防止条目不清、意思含糊、权利义务不明确、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出现,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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