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吗(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
导语: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不存在的
成立业主朱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这些都是不存在的。物业最近有多个自媒体号信誓旦旦宣称需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甚至有的人将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解聘物业公司的前置条件。这些自媒体号有的是对法律条文有误解,有的是利益团体有目的地曲解法律条文。
一、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双过半即可解聘物业公司、选举业主委员会。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有人曲解法律条文宣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才能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别有用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个条文规定了选举业主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并且经过参与表决的过半数以上业主同即可也就是最低仅需要三分之一业主同意即可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条文意在鼓励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降低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难度而不是阻挠干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不仅规定了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同样规定了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条件,与选举业主委员会完全一致。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过参与表决的过半数以上业主同即可也就是最低仅需要三分之一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更换物业公司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民法典首次突破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双过半的规定,大大降低了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物业公司的难度,业主们应该真正理解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而不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带节奏,因难度过大放弃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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