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账上还有应收款项怎么办呢(企业注销后应收款如何收取)
导语:企业注销时账上还有应收款项怎么办?
应收账款是指:
企业应从购买方或劳务单位收取的用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商业活动的金额,主要包括企业应就相关债务人向其收取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并由采购单位支付包装费,运输及杂费。
企业应为诸如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之类的经营活动而收取的金额。为了反映应收账款及其余额的增减,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账户,未单独设置“预收款”账户的企业,预收账款也应为“应收账款”。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企业注销时账上的应收款项首先应派人去催收。
因此,企业注销时账上的应收款项首先应派人去催收。如果催收未果,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操作如下:
一、销售折让
如果款项一直未收回,是因商品存在质量纠纷而导致,可以与付款方协商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进而促进款项的收回。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的,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即符合销售折让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冲减销售收入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二、签订债权协议
B公司无法在A公司注销前将账目还上,这8万元的应收款项暂时要不回来,可以委托股东代收,比如说与股东小王签订代收协议,之后小王再进行撤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债权协议,将尚未实现的债权债务分配清楚。
三、坏账损失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除应收款项的明细账,损失已作损益处理的记账凭证,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资料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形留存以下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相关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3、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4、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5、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6、属于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会计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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