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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基本原则有哪些(刑诉的基本原理)

导语:加强记忆之Day2-刑诉概述、基本原则、诉讼主体

一、刑诉基本理念、目的、价值、构造

基本理念

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存在矛盾时,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③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

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

价值

秩序、公正(核心地位)、效益

构造

职权主义诉讼(实体真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混合式诉讼

二、基本原则

1、我国目前主要的程序违法后果规定: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所有);

②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③死立执、死缓复核→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检察院法律监督——立案监督;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3、认罪认罚从宽

①认罪: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认定。

仅供述数罪中的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从宽。

②体现: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批捕(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侦查(告知、记录在案、移送);

审查起诉(告知和听取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

审判(告知、审查自愿、真实、合法性、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销案件、检可作不起诉决定。

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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