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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期限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

2、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4、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6、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