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货物是什么意思(进口代理清关费入什么科目)
导语:代理“进口商”不是实际进口商,所以清关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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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贸易战开始,中国发往美国的货物查验率就节节升高。
九方通逊一直提倡阳光合规清关,并在货物资料要求、品名审核及实物抽查上大量投入。但,最终还是未能在这股查验浪潮中幸免!年前,九方通逊出现了从业以来第一个被美国海关以“进口商”不是实际货权拥有者或实际买方为由拒绝入关的柜子,最终只能申请退运。
我们先来看看海关开始扣货的原因:
意思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9标题第1484节第(a)(2)(B)条款,只有货物的拥有人或实际买方才有权利作为进口商清关。
“引入《美国法典》第19标题第1484节 第(a)(2)(B)条款原文:
根据以往经验,我们提供了销售合同和一些文件来回答海关的疑惑,以往偶尔碰到同类情况,到这里基本也就放行了!但这次海关不依不饶,多次开柜查验,进一步质问“货物外箱上都贴了标签(FBA标签),标签上有多个发货人和收货人及不同派送地址,这么多的收发货人,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并要求提供进口商购买这些产品的银行付款凭证等…
在我们补充一堆文件,多次沟通后,最终海关还是不接受我们的解释,拒绝通关!
海关最终拒关的通知截图:
由物流公司提供进口商为卖家代理清关交税,这是目前电商圈里常见的做法,不仅操作便利,也帮卖家节省了一些清关成本。但货代提供的代理进口商毕竟不是货物的实际拥有者也不是实际买方,在海关和法律面前其实经不起细究,这种做法在美国海关包括其他国家的海关看来,都属违规操作。大部分海关官员只要货物本身没问题很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放行了,但如果不幸遇到严格执法的官员追究起来,就会像这柜子,面临拒关退运的风险。
为尽量避免类似的风险,建议卖家选择单票清关:
选择一: 卖家(货主)到美国注册自己的进口商公司。
选择二:用发货人(卖家=货主)在海关注册后购买年Bond,作为进口商(IOR)清关。
作为从传统货代转型电商物流的从业者,我们很清楚这种违规操作的潜在风险,但无奈于行业乱象的竞争,上下游对风险认知的不同,导致物流同仁们或多或少都在铤而走险,今天我们将自己的教训拿出来,可能会让部分不熟情况者认为我们“清关能力不行,与海关关系不好”。但我们还是希望能为卖家和物流朋友们做个警示:尽早避免为节约那一点清关成本而去冒与收益完全不匹配的风险!
九方通逊 - 无干货,不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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