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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内(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

刑事程序羁押期限是多少时间

刑事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始至法院判决生效或司法部门决定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之日止在看守所被羁押的全部时限。

一、开始时间

刑事拘留或执行逮捕之日始,如查有刑事拘留当然从刑拘之日算起,如果没有刑事拘留程序则直接从执行逮捕之日算起。

二、侦查阶段期限

1、刑拘提起批捕(公安机关)

3天之内;可延长至4至7天;最多可延长至30天。(但多数用尽三十天!)

批捕时间(检察机关)

7日之内

2、刑拘提起批捕(检察机关直侦案件)

10日之内;可以延长至11至14日。

3、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羁押期限)

2个月;经上级检院决定可延长1个月(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5个月);重刑事案件即十年以上经省检批准可延长2个月(7个月)

合计:最长8个月另7天。

三、审查起诉期限

1、检察院立案移送法院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1个半月)。

2、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公安机关1个月,检察院从新计算还可以1个半月。(2个半月)

3、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公案机关1个月,检察院从新计算还可以1个半月。(2个半月)

合计:最长6个半月。

四、审判一审期限(新刑诉)

1、法院立案法院结案

2个月;至迟不得超3个月;重大复杂可以延长3个月;(6个月)

2、延期审理(检察院要求)

每次1个月,不超过2次;(2个月)

合计:8个月。

五、生效(上诉期限)

10日

六、审判二审期限(新刑诉)

法院立案二审结案

2个月;可以延长2个月;(4个月)

上述时效没有算上发回重审、再审、移送管辖和最高法院决定等情况,即使不算上特殊情况上面期限最长27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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