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7、刑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导语:“先辩护”系列:刑罚的种类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施加的制裁措施,现代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主要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从属于主刑适用。除此之外,还包括职业禁止令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方法。本文是对刑罚种类进行的介绍。
一、刑罚概述
刑罚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采取的某种制裁措施。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或限制其再犯罪的能力,对犯罪人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则可以产生一定的心理安慰和补偿作用,对社会其他成员可以起到警示和鼓舞作用,最终实现减少犯罪发生、促进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古代封建社会刑罚种类主要以肉刑为主,刑罚方法较为残忍,近现代以来刑罚逐渐进步,刑罚方式主要是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对主刑的一种补充,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主刑包括五种,从轻到重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三种,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这种特殊的附加刑。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应当结合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应当适用的主刑和附加刑种类,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即职业禁止令,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刑
1. 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式。管制的期限比有期徒刑要短,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并且,根据犯罪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对犯罪分子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 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的刑罚方式。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刑罚,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将其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接受劳动教育和改造的一种方式。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缓转为有期徒刑与数罪并罚两种情形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并将其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接受劳动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式。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适用于罪行十分严重的情况。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无期徒刑名义上是剥夺终身自由,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 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
1)死刑的适用条件
①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审判时是指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但审判时没有怀孕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③ 死刑案件一审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
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指缓期两年执行死刑,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不折抵刑期。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附加刑
1.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罚款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与侵犯财产型犯罪。罚金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分别为选处、单处、并处、单处或并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结合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确定方式包括三种,分别为:
① 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
② 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
③ 以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涉及金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缴纳。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①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分则的规定,对较轻犯罪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独立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其期限也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没收财产刑适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贪污受贿等犯罪中。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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