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是指什么(私搭乱建的定义)
导语:【普法宣传】什么是“私搭乱建”?
哪些行为属于私搭乱建呢?
一、凡未经区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他各类建筑。
二、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私自在集体或国有土地上修建,以及在建筑物顶部、楼体外部私自加高、扩建、开挖的违法建筑。
三、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批,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翻建房屋时,未按许可的面积、标准进行修建,存在批小建大等问题的,对超建部分进行拆除。
五、侵占公共利益,在城市主次干道、河道、公路、铁路沿线、商业街、车站、公园广场、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防汛、交通和环境安全的违法建筑。
六、妨碍城市和市政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推进、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违法建筑。
私搭乱建有哪些危害?
一、严重侵蚀公共资源。城区公共空间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公共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社会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严重影响城区整体形象。私搭乱建杂乱无章,未经统一规划会影响生态环境的美观和安全以及周围建筑的保值、增值。
三、严重损害市民、邻里关系。部分单位及个人强占公共资源,损害了其他市民的权益,并造成极大不便与危害。
四、严重危害城区安全。私搭乱建施工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更有甚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严重威胁违建者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
一、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予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规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地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局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私搭乱建,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乱搭乱建乱人心
违法建设违民意
杜绝“脏、乱、差”
倡导“净、齐、美”
转自:厚街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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