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及其种类)
导语:公安笔记丨《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规则归纳
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予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相同)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别于《行政处罚法》)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四、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不同于《行政处罚法》)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这是对《行政处罚法》的细化)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五、从重处罚(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独特方面)
1、有较严重后果的。(属结果加重行为)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更大)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类似“累犯”)
六、特殊规定
1、醉酒者违法: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约束措施是保护性的,不是惩罚,所以在适用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方式、程序与时间的要求。
2、单位违法: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参照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这三类人从直观上看可能没有参与行为,但实际上其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都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属于“故意”中情节非常严重的,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4、合并处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其中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六个月的起算点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应注意两点:
(1)只有民间轻微的纠纷(主要是涉及斗殴或毁损他人财物)可以进行调解。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如果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则公安机关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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