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并购的风险有哪些(承债式并购的风险包括)
导语:承债式并购的风险
承债式并购的风险
1
承债式并购的交易风险
1
在承债式并购中,收购方如在股权转让前先行替目标企业向其债权人承担或清偿债务,但代偿或承担行为完成后,目标企业股东反悔不愿配合交割,收购方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控制风险方案如下:收购方仅承担债务而不实际为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并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为目标企业股权交割完成。
2
如果先完成股权交割,收购方对代为偿债反悔,则目标企业股东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控制风险方案如下:收购方将用于偿债的资金和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机关,完成股权交割后,由公证机关向原股东及债权人支付相应款项。
3
股权交割和代为偿债或承担债务都较为顺利的完成,但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出现了新的债务,对于由哪一方承担或清偿新的债务存在争端。
控制风险方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收购方需承担或实际清偿的债务明细、承债截止时间、承债条件(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需要清偿)。
2
承债式并购的涉税风险
(1)目标公司的涉税风险:如果通过原股东或新股东拨款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东的捐赠行为,即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造成转让方避税,目标公司缴税的局面。
(2)收购方的涉税风险:收购方收购股权后再转让时,原先为偿还目标公司负债而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股权投资成本,从而需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
(3)出让方的涉税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出让方转让股权所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即收购方支付给转让方(包括偿债款项)的所有款项都应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同时,只有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清偿的债务款项才能从转让方收入中扣减。换言之,如果是收购方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其实不能起到减税的作用。
上述涉税风险,除(2)以外,(1)和(3)实际上可以通过目标公司委托收购方借款给目标公司原股东(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的交易方式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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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并购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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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债式并购中,收购方如在股权转让前先行替目标企业向其债权人承担或清偿债务,但代偿或承担行为完成后,目标企业股东反悔不愿配合交割,收购方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控制风险方案如下:收购方仅承担债务而不实际为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并在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为目标企业股权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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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完成股权交割,收购方对代为偿债反悔,则目标企业股东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控制风险方案如下:收购方将用于偿债的资金和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机关,完成股权交割后,由公证机关向原股东及债权人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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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割和代为偿债或承担债务都较为顺利的完成,但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出现了新的债务,对于由哪一方承担或清偿新的债务存在争端。
控制风险方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收购方需承担或实际清偿的债务明细、承债截止时间、承债条件(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需要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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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并购的涉税风险
(1)目标公司的涉税风险:如果通过原股东或新股东拨款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东的捐赠行为,即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造成转让方避税,目标公司缴税的局面。
(2)收购方的涉税风险:收购方收购股权后再转让时,原先为偿还目标公司负债而支付的款项,可能难以被认定为股权投资成本,从而需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
(3)出让方的涉税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出让方转让股权所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即收购方支付给转让方(包括偿债款项)的所有款项都应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同时,只有转让方为目标公司清偿的债务款项才能从转让方收入中扣减。换言之,如果是收购方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其实不能起到减税的作用。
上述涉税风险,除(2)以外,(1)和(3)实际上可以通过目标公司委托收购方借款给目标公司原股东(过桥资金),再委托原股东偿还债务的交易方式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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