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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债而坐牢出狱后仍未偿还还会再坐牢吗(因欠债而坐牢出狱后还需要还钱吗)

导语:因欠债而坐牢,出狱后仍未偿还,还会再坐牢吗?

有可能的。即便之前因为欠债不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还是有再次坐牢的可能。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之前坐牢的涉嫌的罪名

主要涉嫌的就是三个罪名:

第1个罪名:诈骗罪。

这种所欠的债务当然不是正当债务了,是骗取来的钱。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表面上“自愿”处分名下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欠钱不还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诈骗罪了。

比如明知道自己没有任何还款能力,还去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款,骗来以后用于挥霍,就构成诈骗罪。

第2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罪,其实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欠债不还的罪名,因为他欠的是银行的钱。

当恶意透支数额超过5万元,经过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仍然拒不偿还,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了。

当然,要构成信用卡诈骗,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就是得构成诈骗,也就是必须能够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需要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比如在办信用卡的时候,行为人就出具了虚假的资信证明,再比如透支以后,将钱用来挥霍或者是直接转移、隐藏并且逃避还款,这些都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第3个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是另外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公司、老板以及实际用工人。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要想构成本罪,必须存在两种情况之一:一是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二是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

如果本身就没有支付能力,而且没有采取隐匿、转移的方式,那么是不构成本罪的。

二、之后坐牢涉嫌的罪名

主要就是一个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这个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在前期因为欠钱不还被判处刑罚的时候,法院一般都会判处一个责令退赔,或者是允许被害人提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都会有一项,就是要求被告人返还或者给付或者赔偿被害人相应的款项。

如果被告人没有按这个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就可以列为强制执行案件予以强制执行了。

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被告人也就是之前的罪犯,存在有能力履行,却通过隐匿、逃避、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的话,那么都是构成本罪的,也就是可以再被判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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