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公投多少可以独立(公共国际法)
导语:公投的那些事:1.国际法
国际法公投原则
一般来说,独立公投是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的实践方式之一。《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书和其他一些国际法文件均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 这些规定构成了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以增强普遍和平。”这里规定的人民自决原则就是民族自决原则。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均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 根据此种权利, 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这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对民族自决权的首次确认。
对行使公投权的限制
尽管国际法承认和保护“民族自决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内的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均可以以行使该项权利为名随意进行公投寻求独立。对民族自决权的滥用实际构成分裂国家的行为。
首先,独立公投需要基于宪法等国内法基础。一方面,宪法在涉及国家领土变更等根本性问题上具有基础地位和最高权威,也是防止滥用民族自决权分裂国家的根本性制度约束。另一方面,任何分割国家主权的行为都需经过所有主权共享者的同意,也即全体国民的同意。换言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离公投,只能是得到中央政府准许的协议式公投,而不能是单方面公投。
其次,国际法支持民族自决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是“补救性分离”,即某一民族或地区只有在受到了所在国的镇压、歧视或者重大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才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寻求独立的合法性。换言之,国际法中只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种族灭绝、种族歧视统治时,为避免弱势团体遭到毁灭,分离可以作为一项紧急性的救济权利,弱势团体可以单方面行使。
避免滥用公投权
国际法发展进程中会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尊重国家主权构成国际关系的基础和国际法的核心之地位。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部地分裂一个国家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这就意味着, 一方面,任何曲解民族自决权的真实含义,以主张他国一部分公民享有民族自决权为借口,破坏他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均构成对于国际法的违反。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和多民族国家不应轻率地运用民族自决原则解决当代民族国家的内部问题,以维护国际和地区秩序的基本稳定。
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接受,但那些以“民族自决”为旗号谋求的独立公投不可能取得成功,也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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