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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道德修养的原则与方法是什么(董仲舒论道德修养的原则与方法有哪些)

导语:董仲舒论道德修养的原则与方法

中国古代教育家对于理想人格的形成,大多立足于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董仲舒也是如此,他提出的道德修养的原则方法反映反映了他对个体的品德要求。

1.确立重义轻利的人生理想

董仲舒认为,个体行为的动机比行为的效果更具有道德价值。在法律上,他属于“原心定罪”派,认为“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其论轻”。这种强调思想和行为动机的精神,落实到个人的道德修养上,就是要求人们心正意诚,立志做一个适合封建国家要求的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追求和理想,而将有损封建纲常、有害封建国家利益的意念泯灭在内心萌芽状态。

如何看待利与义的关系?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利满足人们肉体器官上的要求,义满足人们心灵精神上的要求,两者不可或缺。但是,“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义者,虽富莫能自存。”可见,对体现封建国家利益原则的道义的追求,应高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只有这样,人生才能获得高度的和谐和最终的满足,也应是人生的基本取向。“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正是董仲舒对这一道德修养原则的总概括。

2.“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仁”是建立在对人类生命珍视热爱的基础上的,它凸现的是对个体生命价值与权利的尊重。“义”是从封建国家的公利出发确定的行为准则,它凸现的是个人对社会及其他个体的责任与义务。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往往易于要求别人履行责任、义务,而过于扩张自己的价值与权利。董仲舒认为,个人修养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他要求人们从尊重他人的价值与权利出发,以“仁者爱人”的情怀去爱护、关心他人,宽以容众,“躬自厚而薄责于外”。这实际上是对先秦儒家强调主体道德自觉精神的继承与发展。

3.“必仁且智”

针对道德修养中情感与认知两种不同心理因素之间的关系,董仲舒提出“必仁且智”的命题,认为在道德修养中必须做到“仁”与“智”的统一。他说:“仁而不智,则爱而不别也;智而不仁,则知而不为也。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智者所以除其害也。”这里,他突出强调了道德修养中情感与认知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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