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的法律后果(买卖婚姻违反了什么原则)
导语:《婚姻法》:买卖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么处理方式?
买卖婚姻是法律严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是现如今还是有很多地方还出现了买卖婚姻的现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买卖婚姻是被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买卖的婚姻不但不会被法律保护,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刑罚。
一、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
1、最大特点是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二、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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