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标准(违法阻却性事由有哪些)
导语:司法考试笔记-违法阻却事由
一、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的关系:
倘若没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则不需要判断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本身无罪。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不法层次的判断是对两个事实的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不法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刑法禁止什么;而是在法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构成要件符合性解决的是“刑法禁止什么”这一问题,而违法阻却事由解决的是“在法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标准:
(1)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违法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故只能以法益侵害的否定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而不要求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正当化的认识与意志)。一方面,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缺乏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则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阻却违法性(法益性的阙如)。
(2)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只要既不存在行为无价值,也不存在结果无价值时,才阻却违法性,即要求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如果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时(偶然防卫、偶然避险),由于至少存在行为无价值,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一般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下条件: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与限度条件,以上条件为客观方面的条件;至于是否需要主观的正当化要素(防卫意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理论分歧。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A、“不法”,即违法行为。对于正当的,合法的行为,第三人只能接受或者忍受,不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但针对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等不法行为,可进行正当防卫。
B、程度: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则不允许正当防卫,而是成立相关犯罪。换言之,防卫行为要求具有必要信性。
C、责任能力。针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另一方面,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D、罪过。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去侵害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按照规范违反说、主观违法性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即只有具有故意、过失心理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时间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故对属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另一方面,按照法益侵害说、客观违法性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只要客观行为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违法行为;意外事件的行为只要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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