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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施工基本规定有哪些(砌体结构施工规范)
导语:砌体结构施工基本规定
砌体结构施工基本规定
1、砌筑顺序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地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500mm,洞口净宽度<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架:
1)120mm厚墙、清水砖、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4)宽度>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A、B、C三级,砌筑工人质量等级为A级的要求为中级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B级的要求为高、中级不少于70%,C级的要求为初级工以上。
(6)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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