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人放出来是不是案子就该撤案了(检察院不批捕放人后还会抓回去吗)
导语:检察院不批捕,人放出来,是不是案子就该撤案了?
检察院不批捕,人放出来,是不是案子就该撤案了?
将办案时间当中充碰到的各种不同情况,总结几点个人看法和大家一起交流。
前言
人没有了预期往往会茫然失措,“未知的是恐惧的”,有章可循,对未来有所预期,那便会心里踏实。
古代的法律不预设刑,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犯罪不事先规定刑罚,犯事以后视情况处理,你说说会是多么可怕。
现在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可预测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对自己违法犯罪的后果能够明白,因为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有时法律规定的也不会太明白,所以就会导致让人摸不着头脑,给人以对未来未知的恐慌感。
一个刑事案子被检察院不批捕之后,算不算已经完全了了?需不需撤销案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的规定,
总结几点
1、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况,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批捕。
2、对于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意思是认为你的行为够罪,只不过认为你可以在外面活动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影响刑事诉讼的进行,所以就让你出来了,但案子还是要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处理的,这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
3、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批准逮捕,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撤案的情况,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时候,也要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撤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不批捕,是否撤案法律规定的也很清楚。
4、难就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情况。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批捕,往往会列出公安机关下步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由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就需要放人(变更强制措施)。
今天就说一种情况,假如说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其他新的证据,案件一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也没有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逮捕,该如何处理?
先说一下,不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再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半年,之后按说就不能再取保或监居了。
那么,案件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一直不做处理,能行吗?
肯定不行。因为,这个案件一直都在那,嫌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摆脱嫌疑,虽然可能对于嫌疑人来说貌似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案子一直都在,犯罪嫌疑人一直都在,整个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未知的恐惧。
这一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也都不太一样,在以前真的是存在久拖不决,形成挂案。
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但是这个规定是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制定的,能否适用所有刑事犯罪呢,个人感觉可以参考,实践中也确实有这么做的。
一个案子经过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一直不做处理,或者是处理了不通知当事人,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期,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当然,此种情况下,案件久不处理,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5、还有一点,对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假如不做处理,那么这个案子就是没有结果,就没法通知当事人,作为被害人就没法去提起刑事自诉,公诉、自诉的路都被堵死了,不利于权利保障。
6、撤销或者终止侦查并不一定意味着放纵罪犯,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撤销案件等确有错误,或者有新证据,完全可以重新启动侦查程序。
7、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本身就享有案件撤销权和终止侦查权,可以完全以自己判断,不经过检察院作出撤案或终止侦查,甚至在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也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力(比如说,批捕以后公安发现确实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就可以撤案,但需要通知检察院,毕竟检察院逮捕过了,而且检察院也需要对撤案进行监督。当然,实践中,双方都会事先沟通)。
只不过,公安机关处于种种考虑,没有行使这项权力而已,就像认定正当防卫一样,公安机关有权力认定,但几乎不认定,而几乎是由检察院、法院认定。
8.也要正确理解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两个虽然叫法不一样,但实质是一样的,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告一段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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