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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是证据你知道证据的范围和重要性吗(什么是证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导语:什么算是证据?你知道证据的范围和重要性吗?

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打过官司的人才会知道,证据对于一起案件的影响有多重要。大多数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即靠双方当事人互相描述无法还原一些曾经发生的事实的真实情况,要么就是忘了,要么是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的,只说对自己有利的。比如说,小王欠小张钱,欠多少呢?小王说是三千,小张说是四千,那怎么办?不管走到哪去裁判这个事,哪怕是随便找一个人都会说,把欠条拿出来不就知道了,写多少就是多少啊。这个欠条就是证据。从文字上说,任何材料,只要它和案件事实或者官司中的其他事项有关系或者根据这些材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法律事务存在或者不存在,这些材料就是证据。证人,其实也是同样的作用,也是为了达到证明某些事情和还原一些事实情况。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材料算是证据,哪些人才可以成为证人呢?请看下文。

一、证据的三个属性

(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

(2)关联性,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

(3)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证据的形式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做的笔录。

三、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有时候会有多个证据来证明它,而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根据规定,在案件审判中对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四、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案子的证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民诉法规定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资格

(1)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所以必须知道案件情况而且又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思。

(3)证人一般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吗?

根据规定,关于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可以作证的,但是其作证要证明的事实必须要和他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相适应。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还不稳定,影响未成年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也有很多。比如年龄因素,一般年龄大的判断能力也强点,表达的也更清楚一点。另外,由于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对案件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其受教育程度对认识能力也是有影响的。所以,对于一些超过未成年人认识和表达能力的复杂案件,就不宜让他们作证。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很容易收到他人影响。精神病人是可以作证的,但要求其作证证明的事项和其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相适应。

总之,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并非一律不可作证,只要待证事项和其能力相适应即可。但是这两种证人证言,采纳的时候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和证人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加严格的考察。

文末寄语:梦想遥不可及,是因为眼前有太多东西挡住了你。你不想放弃眼前这些东西,就注定到不了梦想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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