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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民法调整有哪些)

民法的调整对象:正面的理解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以及将来的民法总则第2条都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是:

1.在主体上,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在内容上,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在利益实现上,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在内容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和血缘(包括自然的血缘和法律拟制的血缘)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时候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此外,对人身权的侵害可能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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