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需要重视笔录证据吗(刑事案件中需要重视笔录证据的情况)
导语:刑事案件中需要重视笔录证据
笔录证据,又称为“过程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对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以及证据提取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
笔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包括物证、书证、案发现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或表现为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或表现为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等。
很多人可能会问,笔录证据在证明力上比不上物证、书证,更比不上相关讯问笔录等证据,其到底有何作用呢?
第一:笔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常常起到一个“鉴真”和“证据来源”的作用,何谓“鉴真”?鉴真其实指的就是证据的同一性问题;何谓“证据来源”?通俗讲就是证据的合法出处。举一个例子,在某失火案件中,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枚烟头,公安机关将烟头提取后移交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结果在烟头上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DNA,但是本案在提取这枚烟头的时候并未做提取笔录,移交鉴定机构的时候也未做“移交证据清单”。那么这时出现两个问题:1、如何证明这枚烟头来源于案发现场呢?这就是一个证据来源的问题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来源不明,不能补正,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如何证明公安机关移交的这枚烟头就是鉴定机关的检材?这就是鉴真的问题了,检材无法保证同一性,这个鉴定意见便不能成立。
第二:笔录证据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举个例子,某销售假冒商品罪案件,侦查人员当场扣押了假冒商品商品X件,在扣押清单上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并填写了时间,巧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做的,而时间却与扣押清单上的时间是重合的,据此,辩护人当庭对该扣押清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就是扣押清单上的物品种类数量,辩护人的这一质证动摇了本案定罪的根本关键证据,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事实上,笔录证据还有其他的作用,比如对于相关书证没有做辨认笔录,那么该证据的关联性就无法成立,有人说,在开庭时让被告人辨认一下行不行?答案是不行,因为这不符合混杂辨认规则,这是指认。又比如勘验比如与证人、被告人的描述不符,这时便出现证据冲突,可能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了。
笔录证据如果在实务中被忽略,当事人失去的可能就是自由和生命而杜培武案件的成功辩护很大因素上也是因为重视笔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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