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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动产质押权的规定知道多少年的房产(动产质押权利包括哪些)

导语:民事法律的动产质押权的规定,知道多少?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权的设立,禁止采用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方式。

2.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返还质物给出质人,或者丧失质物的占有的,质权并不消灭。但此时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

1.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对质物的保全措施有

(1)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2)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出质、出租、出借等形式,将质物交予第三人,且第三人因过错致质物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

(1)出质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质权人赔偿;(2)出质人有权基于侵权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

(3)质权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第三人赔偿。(三)转质

1.合法转质(1)合法转质的条件

①质权人(原质权人)将质物出质给第三人(转质权人),征得了出质人的同意;

②原质权人将质物出质给转质权人,是为了担保自己对转质权人的债务。

(2)合法转质的效力

①在质物的价值上,第三人的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而受偿;②因在合法转质情况下,原质权人是为了担保自己对转质权人的债务,故转质权人受偿的范围,也即原质权人债务消灭的范围。

2.非法转质(1)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

(2)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不能取得质权;

(3)无论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质权,因非法转质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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