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评估价值的财产如何确定价值(价值无法估量)
导语:价值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贪污罪的数额?
导读: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贪污所得的赃款数额直接表现为人民币或者可以换算成人民币的,其犯罪数额可以直接认定,自然不成问题;但对于需要对赃物进行鉴定,并折合成人民币价值的,就相对复杂,有时甚至出现价值无法鉴定的情况,本期就讲一讲价值无法鉴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贪污罪的数额问题。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赃物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无法评估的情况,想要确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的,应分情况处理:
(1)对于贪污文物的,通常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估价以确定数额,对于缺乏参考价值导致无法评估的文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分别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同级别,以涉案文物的数量和级别作为犯罪数额认定的依据。
(2)对于贪污伪劣产品的,如果行为人贪污的伪劣产品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则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如果该伪劣产品具有实际使用价值或者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然贪污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认定犯罪数额。
(3)对于贪污违禁品的,由于违禁品没有正常的价格导致无法评估,实务中通常直接按照违禁品的数目进行客观描述,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处罚。
(4)对于贪污的赃物已经灭失的,也并非绝对失去了评估的基础,虽然赃物已经被处理或转移,但是可以通过证据层面认定行为人贪污行为的事实,并对于赃物的价值也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仍然可以按照该财物的价值确定犯罪数额。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杨某就职于某国有出版社,从事出版发行工作,工作期间杨某利用担任出版发行部样书库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该社于早年间发行的连环画等样书1800余册盗出并销售,共获销赃款16万元。在认定罪名方面,杨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但是犯罪金额认定时,由于杨某贪污的是实物,然而连环画的样书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鉴定具体数额,最终法院依据其明确获得的16万元销赃款认定其贪污数额,解决了鉴定机构无法作价的问题。
可以看出,在能确定有效价格的情况下,则以有效价格认定犯罪数额,若没有有效价格,是无法鉴定价值的,则以明确获得的利益、物品等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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