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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和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活动)

导语: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一般适于商事主体,设立前,抵押的财产并不确定,以现存的或者将有的动产一并抵押,比如养殖厂,以现存的鸡以及将来生下的小鸡一块设定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的一大特征是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不确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将来养殖厂不能归还银行的借款,银行如何行使抵押权?设定抵押后,养殖厂能不能对外出售现有的鸡?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时候,抵押财产确定(相当于抵押财产被冻结),一旦确定,抵押人便不能继续转让抵押财产,即债权到期后,养殖厂就不能再出卖鸡,等待抵押权人银行来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在抵押权设定后,养殖厂正常出售给甲公司的鸡,银行能不能行使抵押权?如果甲公司是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以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即不用返还。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要件有四:1.属于出卖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3.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4.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甲公司符合这四个要件,那么银行行使抵押权不能就该出售的鸡行使抵押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有二,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转移财产;二是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允许抵押人正常出售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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