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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的法定的顺序(清偿和抵偿有什么区别)

导语:普法:今天谈谈法律上的清偿抵充,说人话就是债务履行之先后顺序

今天,我们说清偿抵充。

第一个问题,啥叫清偿抵充?

我写文章最怕遇到这种“莫名其妙”、“不知所云”的称谓,读者朋友们,如果你们想单靠字面意思来理解,那估计玩不来。我们还是一板一眼地来看法律上的解释。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合同法》崔建远,法律出版社,第六版)

这个解释还是有点拗口(在这里并没有贬低的意思),我试着弄简单点。

我一个债务人欠你钱,但这里钱的种类不“单调”,它含着主债务、利息,还有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债务还可能涉及有无担保、债务先后顺序等。因为我手里这些钱不够还,于是就有个顺序,先还哪个,后还哪个。顺序可以约定、可以指定,还可以法定。这就叫清偿抵充。

再直接点,清偿抵充可以分为三个构成要件。

1、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这些债务种类相同;

3、债务人裤兜里的钱不够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个问题,为啥要知道清偿抵充?

举个例子,第一年甲向乙借了20万,当年12月到期,约定利息15%;第二年甲又向乙借了30万,也是当年12月到期,约定利息10%。第三年,甲向乙归还了10万,但在转账单上没写清楚到底是哪笔欠款,甲说是第二笔,乙不同意,说是第二笔。第一笔,甲亏;第二笔,乙亏。

于是,问题来了,还得这笔钱到底是哪一笔?这就是为啥要知道清偿抵充的原因。

第三个问题,我们来看看清偿抵充的具体规则,敲黑板,划重点。

1、约定抵充最厉害,双方对债务履行达成约定,法律自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绿灯放行。

2、指定抵充也不差,虽然比约定抵充要次点。它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约定抵充规则,但在履行时,债务人单方指定哪部分先清偿。有一点要注意,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先要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利息算上,剩下的部分才能指定抵充。

3、既没约定,又没指定,那就法定。法定抵充规定在《民法典》五百六十条、五百六十一条,这篇文章啰嗦了这么多,核心点就在这两个法条上,很重要,所以我就全盘摘录了,大家可以记一下。

《民法典》五百六十条第二款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后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中的例子怎么解决?

聪明的读者朋友肯定知道了,对,没错说得就是屏幕前的你,这个还算简单,只还涉及债务到期,司考的时候,真的啥妖魔鬼怪都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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