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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宅基地要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导语:违反规定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确认无效后,并非一律判决返还宅基地

实践中,对于宅基地转让后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转让协议被人民判定无效的较为常见。在司法诉讼中,转让方在利益驱动下通常以购买方为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为由,要求返还宅基地。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在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案件中,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后,判决受让方返还宅基地仅是处理方式之一,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不判决返还宅基地。

对于双方都有过错,因征地拆迁,以及当地房屋价值暴涨等原因,出卖人因利益驱动而起诉的,如果判决返还则显失公平。此种情形下,一般只是判决合同无效,对于买方居住多年、无其他住房的,可不判决退还宅基地。既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又要考虑法律中“房随地走”、“地附房走”原则,对于在诉讼前未能先行解决地上建筑物留存问题,在诉讼中也未提出有关建筑物归属问题的诉讼请求,一般不对地上建筑物问题直接作出判决,而应认定请求返还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条件,予以驳回。

例如:村民甲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其转让给丙,丙在其上建造二层楼房,后甲诉诸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丙返还宅基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乙之间、乙与丙之间转让宅基地协议均无效;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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